交通运输部关于改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6 17:21:19 文章来源: 交通运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落地实施,促进解决当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考试针对性、实用性,同时符合驾驶员从业基本要求,确保行业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有关规定,现就改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考试模式
(一)实行“两考合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与区域科目(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考试实行“两考合一”,即将两个考试科目在一次考试中完成。从业资格考试试题满分为100分,全国公共科目考试试题和区域科目考试试题各占50分,两个科目均得分40分及以上为合格。
(二)调整试题数量和形式。全国公共科目试题数量由85道调整为50道,考试题型由三类调整为两类,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见附件1。区域科目考试试题数量与分值由各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区域科目考试确需设置实际操作项目的,其分数占区域科目考试总分的比例不得高于50%。
(三)做好工作衔接。全国公共科目考试为40分及以上的从业人员异地就业时,免考全国公共科目,只参加当地区域科目考试,得分40分及以上为合格。在本通知执行之日前,按照满分百分制组织全国公共科目考试的考试成绩仍然有效,按50%折算分数。
二、优化题库试题
(四)精简试题数量。调整公共科目考试题库试题数量,题库试题数量与试卷试题数量比例不超过10:1,由1200道调整为500道。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完善。
(五)优化试题内容。从业资格考试内容应立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基本要求和职业特点,突出安全和服务方面的应知应会知识,避免出现与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基本要求不密切或者难度过大的内容,试题应当简洁明了、通俗易懂,并定期更新题库。
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见附件2。
三、公开考试题库
(六)多渠道公开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和区域科目考试题库均向社会公开。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含试题答案)由交通运输部在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公开,同步在交通职业资格网(www.jtzyzg.org.cn)启用全国公共科目在线测试平台,考生可登录平台查看试题、组卷自测。区域科目考试题库(含试题答案)由各城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部门政务网站或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网站公开,并设置全国公共科目在线测试平台的链接。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启用本地区域科目在线测试平台,为考生创造良好备考条件。
四、强化便民利民服务
(七)减轻考生负担。各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考培分离、考生自愿参培要求,禁止强制考生参加考前培训,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任何与考试有关的培训,不得以培训费、报名费、资料费等名义变相收取考试费。
(八)创新服务方式。要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点建设和信息化系统建设,鼓励实行从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与公安等部门联网审验、网上约考、网上查看进度,“让考生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降低考生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五、工作要求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部署实施。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加强实施效果评估,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及时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十)提升监管能力。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在推进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改革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
(十一)强化宣传引导。要积极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点公示等多种渠道,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及时发布考试题库和在线测试平台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十二)及时实施到位。各城市应于2017年11月底前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考试内容进行优化、调整,并公开题库。尚未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城市,应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开考1个月前完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内容的优化、调整,并公开题库。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2016年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的通知》(交办运〔2016〕135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新题库的通知》(交办运函〔2016〕1228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
2017年9月4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部政策研究室、法制司、人事教育司,部职业资格中心。